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放置到具体的实践中,既要以“风险为本”为原则,做到制度要健全、操作要规范,充分利用客户身份识别、持续尽职调查、后续管控措施等方式,消除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体现管理的“深度”;又要以“服务型”定位,主动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引导,针对不同的业务场景,细分客户风险特征与类型,实行差异化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投诉与舆情风险,体现管理的“温度”。金融机构对待“身份不明客户”识别与管控亦是同样的道理。
“身份不明客户”的“管理深度”
(一)以“时间”为轴,纵向识别。一是首次客户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联网核查失败或不一致、人脸识别不通过等;非自然人客户查询公示系统工商注册异常情形或查无信息,上门核实未找到经营实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受益人联网核查不通过等,应当拒绝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相关服务。二是一次性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因此,不明身份客户也应将一次性金融服务纳入识别范围。三是持续、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身份不明客户出现在该阶段的情形居多,因此针对存量客户信息要定期跟踪、清理,应充分利用持续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定期评级回溯等方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二)以“客户”为轴,横向识别。一是非自然人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注销或吊销的企业;已临近经营期限但仍未换照的企业;已停业或歇业的企业;已公告简易注销的企业; 已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仍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查询无信息或与公示系统不一致的;留存的法定代表人或受益人信息存在异常的;未找到经营实体的。二是自然人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证联网核查失败的;不能有效核实客户真实身份的;用15位旧版身份证件开立账户的;因无官方渠道核验真实性,存在假证件可能性的;已宣告死亡人员;考虑将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纳入识别范围。三是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除按照监管政策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怀疑客户有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先前获得的身份资料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客户。
“身份不明客户”的“管理温度”
(一)严格管控情形。一是在和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应当通过不同的方式核实、验证客户身份,坚决拒绝与身份信息明显异常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二是通过持续关注、定期排查,提前捕捉到存在异常的客户信息,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二)例外情形。一是非自然人客户营业执照已注销,但在银行有未结清贷款或借贷诉讼未结案件等情形的,仍需要后续清收而可能产生现金入账和还款交易。对存在应收账款需入账的,应考虑合理性,在不主动发生动账的情况下给予资金入账。二是自然人客户已死亡,因后续可能存在丧葬费、抚恤金等入账交易,建议保留某一账户状态为只收不付,直到其最终注销,而不必全部注销客户账户或终止全部服务。同时,因存款余额较大需要顺位继承人公证,但短期内无法完成公证程序而急需资金完成丧葬事宜、补贴家用的,能提供辅助证明等方式确保无后续争端风险,也可考虑采取分批取出方式直到其注销账户。三是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限到期的,要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给予一定的合理限期;对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终止业务。
(作者单位:芜湖津盛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