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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是贷款重组的重要方式。在贷款管理实践中,为处置到期贷款或压降不良贷款,借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现象屡见不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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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银行“借新还旧”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2024/12/10 作者 刘波

“借新还旧”是贷款重组的重要方式。在贷款管理实践中,为处置到期贷款或压降不良贷款,借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现象屡见不鲜。但不少银行从业者对“借新还旧”贷款认识存在误区,操作手续不够规范,风险防控措施不够到位。为了降低操作及法律风险,确保顺利实现银行债权,笔者对“借新还旧”贷款现象进行梳理分析,供业内人士参考。

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

贷款管理不到位。部分银行机构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借新还旧”贷款方面的指导意见或规范性文件,其信贷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对各类“借新还旧”贷款责任划分认识不清,贷前调查不够全面、贷中审查不够严谨、贷后管理流于形式,业务流程不统一,业务办理凭经验。

一是对借款人还款积极性造成了消极影响,破坏了社会信用环境;同时,弱化了银行机构贷款管理意识,导致贷款责任不清晰。二是信贷人员容易忽视贷款风险,主观降低信贷准入标准及条件,为贷款风险埋下隐患。三是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一些经营状况不佳、财务困难、评级达不到贷款标准的客户,部分信贷人员会无正当理由调整评级,从而发放贷款,致使第三方担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提出抗辩,向法院申请撤销担保权或主张担保无效。

贷款用途不规范。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时,大部分银行在借款申请书、调查报告、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没有体现“借新还旧”或“归还某某银行到期债务”,而是将贷款用途表述为流动资金、周转资金、扩大经营等,尤其是追加本金的“借新还旧”模式,没有真实反映贷款用途。

在实践中,银行及借款人没有真实反映“借新还旧”贷款用途,实际上是改变了贷款用途,变更了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是借款主体发生了变化,如果第三方担保人提出抗辩,主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串通或采取欺诈手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主张主合同无效从而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实现债权将会遇到较大的法律风险。

担保落实不到位。借款人为了筹措资金,在缺乏足值担保的情况下,与银行沟通协调,违反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业务,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原有贷款没有清偿的情况下,违规取走抵质押物,重新办理借款及抵质押手续后,再用新贷款资金归还没有偿清的原有贷款。二是发放短期大额信用贷款,解决“过桥资金”问题。三是没有严格审核保证资格发放短期大额保证贷款,保证人没有相应的保证能力,或者保证人为借款人的内部人或关联人,甚至形成互保、交叉保证现象。

对策建议

强化贷款管理意识,提高贷款管理精细化水平。在贷前调查时,银行机构要科学预测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资金流转周期,灵活、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防止回笼资金被挪作他用,形成新的风险,并间接地将风险转移至银行机构。

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切合实际的“借新还旧”规范性文件。银行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全面评估和认识“借新还旧”贷款对整体业务经营的影响,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关于对“续贷”的要求及其他文件管理规定,制定“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区分“借新还旧”贷款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业务标准及准入条件,规范调查、审批、发放、支付及跟踪检查方面的操作流程,完善激励惩戒措施。

真实反映贷款用途,防范法律风险。银行机构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在申请书及调查报告中均要体现真实用途,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注明“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续贷”)或者“归还某某债务”等,并以书面形式在明显地方向担保人尤其是第三方担保人提示贷款真实用途;对于后来追加本金的“借新还旧”模式,应该将追加的贷款本金与原借本金分开单独发放;避免担保人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撤销担保权。

完善担保体系,适当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担保。除传统的抵押担保外,银行机构可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签订协议,让第三方担保公司有针对性地为急需“过桥资金”的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防范“借新还旧”业务操作风险,切实消除担保隐患。

(作者单位:湖南泸溪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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