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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路径

以台州市为例

2024/3/26 作者 马保中

当前,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此,加快发展面向这些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专属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覆盖面和便利度,对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浙江省台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方面遇到的困境,本文通过分享如何扩大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完善新型农业经营担保主体的融资担保体系,从而提高融资效率等实践做法,为台州市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融资环境提供参考。

台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融资供需的背景与现状

台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目前全市有近1.7万家,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以“70后”和“60后”为主,文化程度偏低。多数主体经营3年至10年,土地经营规模偏小。90%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资金缺口,但仅60%真正有金融需求;借款主要用于开拓市场、购买生产资料等。未申请贷款的原因主要是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抵押担保要求高等原因。

台州市共有555个行政村有集体经济经营性项目融资,占总村数的18.4%。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以农商银行为主,占比超过85%。融资担保方式主要为信用及村干部担保,融资年限均在十年内。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融资

面临多重困难

一是抵押担保限制多。如“两权”抵押登记手续繁琐,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处置难度大,变现空间有限。二是经营主体运行不规范。成员各自经营,缺乏实际联系,且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使得银行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实力。三是农村经营业态风险防控形势严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处于发展初期,企业规模小,缺少抵押物,且易受气候、季节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导致银行风险防控等级高,融资难度大。四是集体经济体不良贷款处置难。部分集体经济体不良率较高,受政策因素制约,银行扩大贷款规模意愿低。这些因素共同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融资的规模和效率。

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融资的机制与路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台州市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大,但地方银行机构受各种条件限制,依然存在信贷支持投入不足、服务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的发展。

(一)进一步扩大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丰富抵押物类型。一是加快农村土地资产确权,使之成为贷款抵押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确权工作,并大力推广“经营权”“收益权”抵押贷款,实现“土地变资本”。二是扩大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丰富抵押物类型。可以学习农行云南省分行的做法,将“居住用房、商业用房、存货、资源使用权”等多种类型纳入农村贷款抵押品范畴。同时,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性地探索将“大型固定资产、设备、开办经营权”等作为抵押物,以丰富融资方式。三是创新动产和不动产权质押贷款方式,提高经营者贷款额度。应鼓励银行机构对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贷款担保;帮助集体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明确资产产权,剥离劣质资产,分离出优质项目抵押资产;通过多方合作,共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二)完善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体系,推动银行建立“敢贷、愿贷”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专项政府担保基金。整合涉农和帮扶资金,成立担保公司或农业经济信贷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或贴息,从而减轻银行信贷风险。二是支持当地农业保险公司推出针对“农业经营”等专项担保产品。利用其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丰富经验,与深耕乡村的银行合作,扩大服务农业经济和农村经营项目的范围和规模,解决因抵押物不足导致的大额信贷难题。三是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推出“集体经济担保”。利用乡、村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为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小微企业和经营农户提供担保,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加快数字普惠金融技术应用,避免投融资信息不对称。一是以数字化建设为核心,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优化金融服务网点布局,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融资信息不对称障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产业发展。二是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信息优势,与银行机构合作,形成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质项目库,并制定分门别类的评价机制和办法,遴选出优质项目重点支持,提高贷款额度及授信流程效率。三是鼓励银行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信息,学习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等级信息库,根据信用级别进行差异化贷款,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四)开发农业经营项目专属产品,降低融资成本。一是鼓励专注农村金融的特色银行机构,在深入调研贷款需求的基础上,创新设计支农专项信贷产品。如“信用贷”和“创业贷”等,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需求;同时,将贷款额度扩大到300万元至500万元这一需求集中的区间,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农业经营企业,实行差异化的信贷管理和考核办法。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灵活调整信贷政策,合理扩大基层机构的审批权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三是重视完善农业中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完善授信管理制度,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的灵活方式,推动金融信贷批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的产业中,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作者系台州银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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