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计六章四十八条,其中指出,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据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