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存储、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力地推进了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使金融产品和工具应用效率和包容性大幅提高。面对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前传统的监管思维已不能再平衡好鼓励发展与防范风险两者关系。本文针对加强金融科技监管,从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市场公平竞争、提升金融监管水平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对策与建议。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
(一)建立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重新定义、识别体系、并对其由实体机构监管转向基于交易活动的业务监管 不同国家均采取了不同的监管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方法,但核心出发点均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而对其判断主要是基于金融资产规模。伴随着数字互联网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性也逐渐重要。如,从传统监管定义看,美国亚马逊公司不会被归为“系统重要性的机构”,但其作为全球四大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之首,它处在当今金融体系运营的核心位置上。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有所行动,要求蚂蚁集团的主要业务置于一家受监管机构监督的金融控股公司中,意味着它们将受到与商业银行同样规则的约束。当大型跨国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的更深层次领域时,首先,积极识别可以影响到系统性风险的实体与业务活动;其次,不仅仅依赖于实体机构类型,更应该基于金融交易活动业务本身及时调整、建立监管体系及规章法规,填补监管空白,规避科技带来的连锁系统性风险。
(二)构建跨行业及跨地区的风险预警及监管体系,为穿透式监管提供组织支持 由于金融科技的进步在不断完善金融生态体系,而发展的同时也凸显出诸多风险问题,例如:部分应仅运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出现渗透到更深层次且更专业的金融业务领域中,涉及提供保险、基金、小额信贷等多种业务,加大了金融风险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由此衍生出的风险隐患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因此,金融科技不仅必须要纳入监管,而且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建立多监管部门联合执法的跨行业监管体制,牵头部门发挥协调主导作用,与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对接。二是在“网信”、大数据管理部门制定数据信息政策规范和行业标准。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穿透科技公司的复杂关联交易。四是统筹好对大型科技金融平台创新发展和强化监管及风险预警。
(三)健全金融科技伦理监管及系统性风险预警框架和制度规范 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跟踪研判和敏捷治理,未来也要加强监管科技投入力度,进一步夯实基础性工程,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风险动态监管水平,引导从业机构落实伦理治理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合规发展方面
(一)充分贯彻“所有涉及金融业务的相关活动,应全部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的原则,并保证在金融市场内从事该业务的机构必须明确经营范围,持牌经营 例如:要求支付机构需回归本位,切断支付工具与其他金融业务产品的关联性,不允许出现超范围经营。
(二)强化反垄断监管,打破数据垄断壁垒 业界认为现阶段存在部分实力较强的金融科技公司有着“赢者通吃”的属性,进而可能引发市场垄断、降低普惠金融及行业创新效率。首先,相应出台关于金融反垄断指南或者法规,合法合规地开放互联网平台的封闭场景;将金融科技巨头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核查资金来源与流向,防止行业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同时,也要始终坚持从严监管导向和公平监管准则,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推动金融科技开放与共享,构建金融数据共享平台,通过数据交易流通打破数据垄断。
提升金融监管人员业务水平
及应对能力方面
(一)应及时向大数据治理、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监管模式转型 加大监管科技投入力度,进一步夯实硬件实力,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与现行监管法规的有力结合,提升风险动态监管水平及处置能力。侧重点和出发点,更多应集中在金融数据安全,资金结算支付等数据运算规模大的领域,这些正是新时期金融市场容易出现风险的节点及监管薄弱环节。
(二)金融监管部门应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探索新监管理念及培养专业人才 在部分新兴业务的监管领域,推进科技应用试点工作,敢于运用数字化模拟风险模型、人工智能算法及大数据动态监测系统等多种技术手段组合,克服人为因素干扰,尽可能地探索金融科技监管的弹性边界,测试金融系统风险抗压承受能力,以此来总结监管经验,并及时逐步推广。同时,着力推进科技型、研究型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引进及上升渠道,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养。
(三)在面对金融科技和数据信息资源不对称时,也可以尝试运用新思维模式,运用金融科技市场来补充监管短板 由于不断更新迭代的科技,令监管部门很难在短时间及时跟上市场变化节奏。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给服务,如利用各类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科技企业等提供常规性的市场风险管理、数据监测等外包服务,提升监管能力。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
(一)强化数据与信息的安全与保护 首先,要规范金融消费者信息的保护标准,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流传、销毁等环节加强全流程、全方位管理,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益。其次,通过统一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保证消费者接收到准确的金融运行数据与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监管套利,促进市场稳健公平运行,最终实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 开展可能涉及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事件的日常监测,依法将涉及金融活动的业务及公司全面纳入业务监管。对于金融科技主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监管部门在查处持牌金融机构的同时,对相关金融科技公司也要开展延伸调查。针对寡头垄断行为,防止其出现“店大欺客”现象,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强化金融投诉机制的落地。金融监管部门应要求持牌金融科技机构及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按监管要求,落实并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主动承担起投诉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及时准确地回应消费者诉求,公平对待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消费者。市场行业协会也可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并依法公正、公平、双方调解自愿、高效且便民的工作原则,充分利用相关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费纠纷。
当前,数字经济所衍生的金融科技生产力已成为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而金融科技应时刻立足于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金融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辽中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