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媒体抨击公证机构继承小数额遗产的手续繁琐,收费高的报道时有发生,为了防止这种损害公证公信力的问题发生,相关部门纷纷制定出台了有关继承小额遗产实施简易程序或特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本文从银行网点人员角度出发,通过对各地实施特定程序或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对比分析,深入探讨银行网点人员如何合法合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业务。
银行在遗产继承及代理方面的规定
一是继承方面。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营业机构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营业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人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未向营业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未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已生效判决书,直接到营业机构支取或转存客户生前存款的,营业机构均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营业机构不负责。二是代理方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客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开销户、存取款、查询及特殊业务等。代理人须提供本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能真实反映代理关系的有效证明。代理关系有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司法文书(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出具的有关证明。对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但意识清醒的客户,因疾病导致不能到银行办理须由本人办理的业务时,营业机构原则上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凭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有效代理关系证明。对意识不清、无法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成年客户,因疾病导致不能到银行办理须由本人办理业务时,客户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客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以及紧急情况无法按法律程序申请认定的,可由代理人提供医院诊疗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承诺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用于救治的资金只能转入救治医院指定账户。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代理客户本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公证、银行双人上门调查或联系被代理人等方式进行确认核实。授权委托书要素包括:代理人及被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代理事项及权限、期间、被代理人签名等内容。三是挂失方面。密码挂失或书面挂失后,密码重置、补领新存款凭证和挂失销户等后续处理业务,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银行相关制度仅对遗产继承做出明确规定,并未对小额遗产公证做出细化,可以理解为对小额遗产继承是持谨慎态度的。
银行与客户在小额遗产继承领取的主要分歧
关于小额继承领取问题,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代理人是否需提供所有被代理人证件原件问题。对于银行来说,一般情况下,矛盾的产生都涉及到客户忘记密码或丢失存款凭证而办理挂失的情况,因为小额存款的支取如果知道密码并持有存款凭证是不需要被代理人证件的。公证继承后,存款的权利人由被继承人一人转移到所有继承人,此时的被代理人指的是所有其他继承人,代理人指的是到银行柜面办理取款和挂失业务的继承人。公证书的作用在于免除了所有继承人同时亲自到银行柜面办理业务,但并不具有免除提供所有被代理人(继承人)身份证件原件的作用。本着为账户权利人负责的态度,银行要求代理人提供所有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并不为过。但对于客户来说,尤其是有的人存款数额少,遗属对公证处和银行的程序性要求,不认为有必要性。尤其某些客户根本无法取得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亦不排除某些继承人并不知情的情况,此时客户取款受阻,极易产生不满情绪,导致不断投诉银行。
如何做好小额遗产继承业务服务
银行和公证处都是无权力的公办机构。现在很多公证员和银行柜员,缺乏敏感性,不知道小事生乱,缺乏预见性;不知道未雨绸缪,只知道依常规办事。小额继承对公证处和银行来说都是风险事物,银行也是需要进行核查的,如果公证处将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写的尽量多一些,也有利于银行进行复查。现在公证处不愿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业务,银行也不愿意接受这种公证书。但是如果不适用这种简易方式的话,公证处和银行都会受到群众的诟病。如果某一银行过于严格要求强调规范化,而有的公证处可能就对该银行储户的小额存款尽量不做简易程序。如果其他银行要求的不严,能够接受有瑕疵的小额继承公证书,客户在对比下,就会对管理严格的银行不理解,将矛盾集中到管理严格的银行。如何更好的服务小额遗产继承客户群体,笔者认为应该重点从几个方面解决。一是出示证件问题。对于一人代替其他继承人取款问题,银行可以按照公证书意见,免除所有继承人到银行柜面,但需要提供所有继承人证件原件。二是公证书存在瑕疵。公证处做小额继承公证的时候,进行了一些简化,公证书瑕疵状况时有发生,如公证书内容前段叙述继承人一共有五人,中间无任何过渡,结论直接写由其中两人继承,其余的三人是否放弃存款还是另有隐情,公证书并未表述。出现此类问题,银行柜面人员不易直接拒绝,也不易听之任之,银行要及时与公证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给客户一个满意的回复。三是金额问题。对于金额特别小的小额遗产办理,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银行也可做灵活的处理方式。
在2020年出台简化继承人查询存款的基础上,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手续。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是继承,则此项要求指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遗嘱);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提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时应当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该项制度赋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小额遗产继承上更多自主权,也为其办理小额遗产继承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该制度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优化服务方式,提高审查能力,在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为申请人办理小额存款继承提供便利;减少客户为了小额遗产继承在公证处与金融机构之间来回奔波,扩大了群众受惠面,社会效果良好。
(作者单位:江苏灌南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