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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声音

合作金融是普惠金融重要组成部分

2020/11/24 作者 刘澄清

去年3月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堂举办的CPCP国际研讨会上,笔者对话国际普惠金融著名专家伊丽莎白莱恩博士与贝多广博士,当讨论到普惠金融的模式时,莱恩博士对笔者讲到,合作金融是普惠金融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有200多年发展历史,比普惠金融要早得多。7年前,笔者曾经有机会受邀去四川旺苍县给当地合作社管理者及政府相关干部做培训,并与财政部计财司官员对几个贫困村的资金互助社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中,笔者便一直在思考乡村金融与乡村经济发展,尤其是乡村振兴中合作经济与合作金融如何良性可持续发展。

合作金融是建立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合作经济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的模式最早是在英国罗虚戴尔镇探索实践出来的,因此,“罗虚戴尔”原则成为国际合作经济的原则。但回顾中国百年合作经济历史,发展历程几经沉浮,至今仍然在艰难探索中。从横向与纵向看,德国、荷兰与法国及东方国家的日本,合作经济与合作金融发展非常成熟。

合作经济原则是合作经济形式运行诸环节遵循的基本准则的总称。1966年,国际合作联盟根据合作经济发展经验,通过对罗虚代尔原则加以修订,提出合作经济原则包括: ①合作社的社员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人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为的限制,以及任何社会、政治、种族或宗教的歧视。②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其事务应由以社员所同意的方式选举或指定的人员管理,并对社员负责。单位合作社的社员在投票及参与合作社决策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一人一票)。单位合作社以外,联合社的管理,应在民主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式。③股金如付利息,其利率应严格限制。 ④合作社如有盈余或剩余,若来自合作社的业务经营,则为该社社员所有。其分配方式应避免以他人所失为此人所得,可由社员就下列办法择定实施:作为合作社发展业务之用:作为举办公共事业之用: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⑤一切合作社对其社员、管理人员、职工以及一般大众,应设法就经济的及民主的合作原则和方法进行教育。⑥一切合作组织,为了促进其社员及社区的最佳利益,与其他合作社,不论是地方性的、全国性的、还是国际性的,都要在可能范围内积极合作。

有行业专家认为,合作金融之所以被提上议程,主要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进入转型期,要从农业技术变革向经营机制变革中找新的红利,在联产承办制的制度红利消失后,需要创造新的制度红利,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就是一个重要突破。其中有两条道路:一是外部资本下乡,用资本整合土地和劳动力,这在工业革命时代建立原料基地时期有效,但在农业产业本身存在困难;另一条是用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合作经济体系,而且百多年合作经济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合作经济是一个完整的经济体系,必然包括生产、消费和信用服务,必然是对合作社成员全方位的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戴相龙近日在北京举办的第六届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发言时表示,和各类商业性质金融相比较,合作金融的性质及其基本特征,更能体现金融服务的普惠原则。合作金融主要是由小微企业和城乡个体经营者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民资金互助机构,此类组织有三大特征。一是组织上的群众性。乡村社区和合作社社员都可以参加合作金融组织。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把几千户农民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广泛、就地、及时、方便地调剂给其他农民。二是管理上的民主性。发展普惠金融既需要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也需要有金融消费者的监督。现在,青年农民一般有高中文化水平,加之入股金额较大带来的关心,可以有效发挥对合作金融的民主监督作用,促使合作性金融机构执行普惠原则。三是经营上的灵活性。合作金融不是经营和管理货币的企业,在经营管理的有些方面不受商业金融管理制度的约束,用途根据农民的需要,对农户发放信用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参照当地商业金融企业。从理论上讲,合作金融最能有效地体现普惠金融的包容性原则。我国有3万多个乡镇,如在今后5-8年内有一半的乡镇发展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有一亿多农户获得合作金融的服务,我国农村的普惠金融服务必将上升到世界最好水平。

本文作者:刘澄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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