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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他提出,要从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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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金思想

建立省级法人制度规范农信机构管理

2020/7/14 作者 冯晓东 田忠华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他提出,要从多方面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其中提到“深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必然进行许多兼并重组,但社会资本占主体的格局不会改变。”去年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中也曾提到“将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据了解,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数量超过5000家,银行业资产超300万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达21.7万亿元。庞大的资金数额和流动性能力,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就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目前国内中小银行已达4000余家,其中农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联社共有约2220家,是一支庞大的农村金融队伍。

近几年,随着恒丰银行、锦州银行、包商银行等商业银行股权混乱、股东高额关联贷款或信用风险等问题先后浮出水面,暴露出部分中小银行机构管理的混乱,其缺少的是严谨性和守法意识。

从经营角度来考虑,过多的金融机构不易于降低经营成本。一方面,从近年来降低银行准入门槛,中小银行不断增加,银行网点星罗棋布,加之遍布的自助银行设备网点,简直就是“三步一岗”“五步一哨”,增加了投资费用,加大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部分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如乱发实物、乱补贴的现象无形中增加了资金组织成本,给信贷投放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实体经济带来障碍。受成本限制和经营盈利性的影响,银行对让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贷款利率就会减少百分点,从而制约了银行贯彻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地实施。

从金融法人治理的情况看,一些中小银行法人机构,为了达到股权改革的目的,在小法人、大灵活的心态下,不顾《公司法》的相关约束,在股权配置与关联交易等方面把关不严,导致了金融法人治理的乱象,给金融行业稳定带来不安全因素。股权的混乱暴露了中小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突出问题。

然而,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仍是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从省、市、县的金融支持“三农”生产统计数字来看,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工作中,农村金融机构是主力军,特别是深耕农村60余年的农信机构(农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联社)表现更为突出,是支持“三农”生产的佼佼者。农信机构在地理位置、人员配备、资源配置等方面有稳定的工作基础,有众多具有“三农”工作丰富经验的员工队伍,有爱心服务“三农”的一线客户经理,有遍布城乡的金融服务网点。农信机构在乡村拥有广泛的网点分布、扎实的客户基础、良好的信用积累和悠久的历史沉淀,是任何一家大型商业银行不具备的。由于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受区域、服务网点和客户文化、年龄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大型银行的投资成本。而农信机构则能够通过省级法人治理,有效规范法人治理格局,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保持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

省级农信联社法人治理雏形已经形成2003年试点改革成立省农信联社后,其拥有了管理权和业务经营指导权,在经营管理、人员配备、业务技术指导等方面已具备了统一管理和规范的能力。面对省内众多县级法人机构,省农信联社每年进行工作指导、规范,使各省农村金融业务的开展稳步推进;按照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引导各家法人机构有序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在管理全省农信系统法人机构方面积累了经验。笔者认为,只要组建一个省级法人治理的优质团队,按照法人治理相关规定操作,规范各法人机构股权,有效规避法人治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组建省级统一法人单位,一定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格局。

建立省级一级法人,有益于保证法人治理更加规范成立省级一级法人,各县级法人机构股权将统一到省级法人机构进行统计、汇总、统一核算,便于清理和规范其有问题的股权,便于处理股权交易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便于统一实施股权纠正改革方案,便于成立真实、有效、合法性的省级法人金融机构,可有效化解各级法人的不规范股权和关联交易风险,降低农信机构管理风险。

全省一级法人,能够有效降低农信机构经营风险从近年来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的案例看,如包商银行、恒丰银行等都是单一以企业为背景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之所以出现风险,同行业、同级别的外援机构较少,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度。而国有大型银行是全国一级法人,资金由一级法人调拨,哪里出现不良苗头,都会由总行出面解决,庞大的业务链条和经营体系,本身就提高了国有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因此,农信机构在不具备全国一级法人的条件下,建立省级法人条件已经成熟,而实现全省系统内部的资金调度和调拨使用,对信贷需求量不大,信贷资金头寸较多的县级农信机构,可由省级法人机构根据全省信贷需求缺口情况,及时调拨支援信贷资金缺口的地方,这样既增加了信贷投放量,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增加了银行的业务收入,可谓一举多得。全省农信机构一级法人的建立,在业务经营、法人治理、技术支持等方面拥有了主动权,就可建立庞大的资金流体系,也能够增强其风险防控的能力,其不但减少了系统内部法人机构数量,还减少了行业内不当竞争的因素,也能为稳定农村金融市场起到积极作用。事实证明,中小银行机构做“减法”,是行业规范和发展的必须,也遵循了市场有序发展的规律。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菏泽监管分局,山东巨野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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