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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商银行押品管理业务已不再局限于房产、土地、存单、设备等传统领域,海域使用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新型抵质押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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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视角下海域使用权押品管理风险探析

2024/6/25 作者 吴九建

当前,农商银行押品管理业务已不再局限于房产、土地、存单、设备等传统领域,海域使用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新型抵质押物业务比例正迅速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的出台更是对银行押品管理的体系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某农商银行新型押品海域使用权为例,现就其抵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揭示新型押品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

案例剖析

案例1:新型押品价值贷前调查评估不审慎

1、基本情况。2023年6月,某海洋公司总资产1988.97万元,总负债991.29万元,其中在某农商银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985万元,较2019年新增185万元。审计发现,该户贷前调查仅依据报表数据进行总体财务分析,未考虑新型押品海域使用权抵押价值的特殊性,未能就抵押海域近年来的实际投入、产出收益进行针对性分析研究,以判断前述押品是否具有抵押价值。

2、风险剖析。海域使用权不具有通用性,时效性差,较传统抵押方式的风险大、变现能力差。贷前调查时沿用传统抵押物的调查方法,重抵押登记,而忽视新型押品的前述特殊性;未结合贷款企业的财务基础资料,对抵押海域实际收益、投入成本的真实性进行针对性分析,并与采信的评估价值进行核实。在没有分析研究基础上做出的调查报告,并不能作为贷款有权人客观决策的依据。

案例2:未对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的可靠性进行核实

1、基本情况。2021年11月,某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依据“收益法”,对周洋公司海域使用权确认评估总价值1061.8万元,使用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周洋公司以上述部分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在某农商银行贷款500万元。审计发现,某农商银行仅获取评估报告并直接采用评估价值,未考虑海域使用权特殊性。

2、风险剖析。某农商银行认可的海域使用权评估方法主要是依据“收益法”和“成本法”。采用“收益法”时,需以客观、持续、稳定的收益为基础计算海域的年总收入,按不重不漏原则计算年总费用,合理测算海域纯收益。采用“成本法”时,需将海域取得成本和海域开发成本作为评估基准日的重置费用。在评估公司仅出具评估结论的情况下,某农商银行仅获取评估报告并直接采用评估价值,未以该海域历史数据与同海域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实其评估价格是否具有客观依据。

案例3:未对抵押物进行重新估值,却以此为基础进行循环授信

1、基本情况。2020年7月,某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依据“收益法”,对周洋公司海域使用权评估总价值718.32万元,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自基准日起一年有效。但某农商银行于2021年、2022年、2023年均沿用2020年的评估结论,对周洋公司循环授信,该公司抵押贷款余额达400万元。

2、风险剖析。海域使用收益每年变化较大,评估结论有效期为1年。但某农商银行在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前,未要求对其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反映海域使用权真实的价值;近三年来,一直引用2020年已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价值。

建议与对策

夯实信贷管理基础。扎实开展以海域使用权等新型押品为风险控制手段的贷前调查工作,完善业务流程,以客户生产经营情况为基础,探索构建海域使用权价值核实模型,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进行有效复核,对海域使用权投资收益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把好信贷准入关。

完善押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抵押海域监管制度,明确抵押海域存放、保管、处置等方面管理细则,及时监督抵押海域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安全、完整和有效性。建立抵押海域监测台账,完整登记抵押海域投入产出情况,在贷款存续期内要持续开展监测,确保风险可控。

加强风险管理培训。针对海域使用权在内的新型押品风险管理,要切实强化对条线人员的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以财务造假案例进行警示培训教育,严防员工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够等主观因素导致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虚化问题产生。

(作者单位:江苏如东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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