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农商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领导和决策机制,全面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进一步理清党委(党组)、董事会、管理层等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加强董事会建设,让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够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
正确认识农商银行党委和管理层的权责边界
理清党委和管理层的决策原则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而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行长依照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有关职权。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由此可见,党委和管理层二者决策遵循的原则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党委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多数人取得一致意见才能最终决策,出席会议的党委会成员履行的是参与决策的职权。而在属于管理层决策的事项上,虽然可以通过行务会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但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拥有最终决策权。
理清党委和管理层的决策边界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行长依照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有关职权。根据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策。同时,《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也规定,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管理层作出决定。由此可见,党委决策主要涉及党务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等原则性、组织性、全局性问题,主要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而管理层职权范围主要体现于当前阶段非重大的日常经营性决策事项。
理清党委和管理层的决策程序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由此可见,董事会、管理层在决策重大问题之前必须听取党委意见,履行党委研究前置程序。
完善农商银行党委和管理层的决策运行机制
将党建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农商银行要落实《党章》《公司法》的要求,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从公司治理层面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农商银行要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保障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领导作用。进入农商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必须带头落实党组织决定,推动党委决策部署在管理层落实落地。
将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明确,完善党组织和管理层的决策运行机制 一是明确党组织议事规则。农商银行党组织要明确党组织议事规则,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不包办代替董事会、管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决策,既不能缺位失位,也不越位错位。二是建立“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农商银行要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和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决策范围、主体、程序和实施要求,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要细化具体金额标准,提供更加明确和可操作的制度指引。三是建立党委集体讨论事项全程纪实制度。党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每名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党委书记末位表态总结发言,以此明晰决策责任。四是厘清党组织和管理层的决策运行机制。农商银行党组织要尊重管理层决策,支持和监督管理层依法履行职权,形成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运行机制。对“同意”“原则同意”事项,党委会可提出要求或意见建议,并提交行务会决策;对“不同意”事项,可以根据党委会的意见或建议重新修改完善方案,再次履行“前置程序”重启决策流程。
(作者系湖南省委党校省直中青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