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收官之年。5年来,我国普惠金融蓬勃发展。以小微企业为例,截至今年三季度末,银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4.76万亿元,相比2019年底大幅增长26.5%。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小微信贷供给及服务上提供了广泛助力,与国有银行、股份银行、城商银行、农商银行共同构建了多层次的小微信贷供给体系。
小微信贷的局部供需矛盾
虽然总量层面的“融资难”已得到初步解决,但小微信贷的供需矛盾仍然存在。
一方面,“融资难”的问题依然局部存在。一季度,12.55万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中70%的信贷投向持证企业;而个体工商户数量约为小微企业的两倍,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渗透率显著偏低。从担保情况看,普惠型小微贷款中信用贷款占15.4%,比例仍极低。多方努力之下,目前的小微信贷供给能服务到资产充分、资质较优的小微企业,但面对信用档案薄、缺乏有效抵押物的“长尾”微小经济体,依旧存在供给短板。另一方面,部分小微出现“信贷过度”问题。三季度,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信贷余额4.72万亿元,相比2019年增长44.9%,大幅高于股份银行、城商银行及农商银行增幅。银行业机构的风险偏好更倾向于资产充分、资质较优的小微企业,且以抵押类贷款为主,这类“头部”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得到了相对充分的满足。
金融科技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小微风控的痛点。小微企业的经营周期虽短,但企业主的创业经历更长;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但企业主的经营灵活性很强;小微企业的经营数据匮乏,但全社会数字化转型加速,大幅解决了该问题。
然而,“信贷过度”“大水漫灌”成为当前小微信贷市场的问题与挑战。当触达和辨识小微、识别风险、充足授信都能同时实现时,叠加绩效考核、信用基础设施不完善、数据孤岛等外在因素,极易出现“信贷过度”现象。对于“头部”小微,多头借贷、过度授信广泛存在,积聚了优质客群的风险压力。对于“长尾”小微,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都不足的小微企业主也能凭借个人数据获得信贷服务,扩大了小微信贷的风险敞口。
小微信贷的“适当性”探讨
小微企业主用款的模糊性与周期的复杂性以及经营的灵活性等特性,与传统中大型企业信贷迥异。因此,信贷覆盖和授信额度的“适当性”值得探讨。
一是信贷需求的适当性。中国小微企业的生存周期约为3年,普遍缺乏成熟的企业经营管理技能,经营风险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信贷覆盖率仅30%左右,多数小微企业主未获得过信贷服务,对于小微信贷的产品、购买、风险缺乏认知。并且,部分小微企业主无需信贷融资,或不适合通过信贷供给的方式来获得融资,财政补贴、直接融资等方式也可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供给方式。二是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的适当性。小微企业主认为理应获得高质量、低价格的信贷服务,但金融机构基于风险考量、成本考量,无法充分满足。在绩效考核压力下,国有银行、股份银行小微信贷供给下沉,一定程度上形成“掐尖效应”,挤占了部分城商银行、农商银行的小微市场空间,风控、科技能力相对偏弱的中小银行往往被动与金融科技平台合作,甚至放弃了核心的客户经营和风控权责,无形中积聚了小微信贷风险。
三是授信额度的适当性。当前市场上对于小微企业主的授信方式,通常有四大类型。第一类是抵押担保贷款,基于抵质押资产标的的估值进行授信,这类信贷只要LTV(生命周期总价值)适当,信贷风险可控;第二类是信用类经营性贷款,授信依据通常包括企业资质、企业主个人资质,由于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线上化丰富了信用贷的授信技术,单一账户额度近年来呈快速抬升的趋势,存一定风险隐患;第三类是抵押贷款与信用贷款的组合,对小微企业进行抵押授信,对企业主本人进行信用授信,风控核心工具其实是通用的,对于资质相对好的“头部小微”,可能产生过度授信;第四类是以上三类贷款形式加小额消费贷款的组合,即“经营贷+消费贷”的捆绑授信。这类方式的风险敞口通常不大,但由于小微企业主经营性用款和消费性用款边界模糊,值得继续观测。
对共建小微信贷合理边界的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的小微金融基础设施,搭建多层次的信贷供给体系。建立以企业登记信息为核心的企业资讯体系、以个人征信系统及企业征信系统为核心的征信数据体系、以小微产销数据为核心的经营数据体系。针对千行千面、市场层级复杂的小微群体,金融市场的顶层设计注重供给层次丰富化、供给主体多元化,以银行为主力军,以小贷公司、融担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科技公司为有效补充。二是小微信贷供给方搭建KY体系,向合适的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KYC即Know Your Customer,供给者实现清晰的客户准入、合规的销售宣传、充分的信息说明,确保客户符合准入标准、清晰认知客户画像。KYR即Know Your Risk,供给者向客户倡导理性的借贷观,实现精准的贷前贷中风控及合规的贷后管理。KYP即Know Your Product,供给者根据客户及风险的实际情况,设计“负责任的”产品,提供多元的方案、合理的定价、健全的流程及服务。三是对于小微企业,谨慎采用组合产品、叠加产品的授信方式,更要谨防“多头共贷”风险。信贷供给者要积极丰富风控授信技术,也可与金融科技平台或其他助贷类平台开展合作,优势互补,能力共建。
对于不同小微企业及不同融资需求,信贷供给者理应通过最适合的产品服务一次性满足其需求,谨慎采用组合产品、叠加产品的授信方式。更要谨防多家机构采用类似的授信技术,在“数据孤岛”情况下的“多头共贷”现象。
本文作者:程 瑞,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