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p.chinanshw.cn/Img/2020/7/pc20200721f8f893fc3103496ea8eea5a7de82f9ac.jpg
近年来,随着农信社转制为农商银行,其组织的法律性质从原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登记类型)转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使其
http://em.chinanshw.cn/content/2020-07/21/008729.html

农商银行股权被冻结问题的农商银行股权被冻结问题的法律分析

2020/7/21 作者 李成胜 罗毅 马丹

近年来,随着农信社转制为农商银行,其组织的法律性质从原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登记类型)转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使其法人治理结构更加的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农商银行股份被冻结的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因代持人涉诉等原因导致实际控股人的股权被冻结。二是基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发起人名单而发起冻结,而实际冻结人已未持有相应股权

股权公示问题

在分析两种情况之前,首先需要解决一个前置问题,那就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公示问题。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来说,股权对外公示是第三方对农商银行股权主张自身权利时,农商银行提出对抗的重要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 《公司法》中未对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股权信息登记进行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商业银行股权公示进行了规定,其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大10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其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从条文可看出,一方面商业银行股权公示只是针对最大10名股东,同时公示方式为年度报告,因其并非实时信息,可能导致在两个年度报告期间内,实际股东已发生变化,但第三方无法通过公示渠道获知相关信息的情况,故年度报告公示所产生的对抗效力较弱。

从实际情况看 按照公司相关信息均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公示的常理,目前农商银行在工商登记部门留存的资料有章程、发起人名单。发起人名单为一个时点的文件,其不具有产生对抗效力的公示作用。那么能够产生公示效力的就是公司章程。

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分析 其章程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本行向股东履行义务的依据,股东权利变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本行。”“农商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将股权在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托管的具体要求遵照银保监会规定。”由于农商银行股东名册并未交于工商登记部门,在证明效力方面大打折扣,同时没有产生公示效力,无从提说对抗效力。

而股权托管制度由于托管机构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公示效应,具有一定对抗效力。

通过对股权托管制度的分析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后,向托管机构及时提交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够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初始登记。”《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在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加以标记。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在办理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登记时,应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非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公示,应当通过股权托管来实现,同时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尚未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办法》施行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股权托管前,商业银行应就股权托管工作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提高股权管理透明度。”

关于股权被冻结问题的分析

现从两种情况来进行分析,一是因代持人涉诉等原因导致实际控股人的权利被冻结。二是基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发起人名单而发起冻结,而实际冻结人已未持有相应股权。因农商银行当前股权并未托管,所以当前能因公示而产生对抗效力的文书只有章程。

因代持人涉诉导致的冻结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农商银行抗辩难度较大。按照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在此种情况下存在3种法律关系:一是代持人与实际控股人的代理法律关系;二是代持人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债务法律关系;三是代持人与农商银行的股东法律关系。3种法律关系之一的成立与消灭与其他二者无关系。

这中间核心的问题是代持人与农商银行的股东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允许代持股权行为,但对代持人和实际控股人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因为公示效力,股权关系是存在于公司与代持人之间的。面对代持人涉诉的冻结,因农商银行并不是产生冻结的债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无抗辩权;基于代持人与实际控股人的代理法律关系,实际控股人可以提出异议,但胜诉概率较低。

基于发起人名单进行的冻结 笔者认为若发起人名单中的股东已转让本人股权,那么持有人可以提出异议。因发起人名单的性质实质是财产线索,而并非财产证明,第三方基于财产线索提出的诉前冻结,是必须提供担保的,基于此,冻结行为的合理性及责任都是清晰正当的。

(作者单位:四川绵竹农商银行;李成胜系该行董事长)

上一条:没有了
下一条:银行业小微企业不良资产证券化探究
分享到

©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报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