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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实务中,由于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在追偿无果后,通过依法起诉,依法申请执行,借款人仍然无力还款,只能启动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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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接受以资抵债 抵押物是否能够续封

2020/1/7 作者 邓 佳

在银行实务中,由于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在追偿无果后,通过依法起诉,依法申请执行,借款人仍然无力还款,只能启动拍卖抵押物程序,由于现目前抵押物处置较难,流拍的现象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为最大程度地保全资产,银行会选择依法接收抵押物为抵债资产。但如果银行不接受以资抵债,抵押物是否能够继续查封呢?

案例分析

借款人 A 向银行借款 XX 万元,以某处房产做抵押,贷款到期后,借款人A未依约还款,在经催收无果后,银行将借款人A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 A 还本付息,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在得到胜诉判决后,借款人A仍未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该财产经过价格评估后在拍卖过程中经过两次降价3次拍卖均流拍。流拍后,法院对该抵押物进行变卖,未成交。几天后,法院向银行送达工作联系函,要求7日内回复是否同意以资抵债,否则视为不同意以资抵债,法院将依法对执行标的解除查封,银行未书面回复同意。几个月后,被执行人提交书面报告,要求解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查封并退还财产。一个月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该抵押物进行了续封。被执行人对续封行为提出了异议,认为涉案房地产应予解封,继续执行该处房地产无法律依据。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3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3次拍卖终结之日起 7 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3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上述案例中,抵押物经过3次拍卖流拍、变卖程序均未成交,且银行不接受以资抵债,执行法院可将该执行财产退回被执行人。但是退回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也不意味着该财产不能够再执行。该抵押物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仍然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法院仍可依法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相关风险提示

抵债资产不仅需要占用资金,机会成本较高,而且后期处置成本也较高,因此接收一笔抵债资产需严格审慎。一是合理设定以资抵债方案。对接收抵债资产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是否确有必要接收。二是合理确定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一般情况下,经过拍卖、变卖后,会按照最后的变卖价格接收,需综合权衡接收价格是否能覆盖贷款本息以及相关费用。三是严格按照抵债资产接收流程,严防操作风险。接收抵债资产,前台部门应进行尽职调查,审计、合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发挥监督和防控作用,通过各流程的相互制约,防止操作风险。

在实务过程中,通过综合权衡,银行可能会选择不接收抵债资产。基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第三次拍卖流拍后不接收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的规定,担心不能对该抵押物进行处置的法律风险。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流拍后银行不接收为抵押物,法院仍然可以对该抵押财产进行续查封,并且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重新启动变卖措施,从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作者单位:四川遂宁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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