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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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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深化“放管服”改革拟修农村中小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2019/11/12 作者 申佳平

为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近日,银保监会就《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办法》中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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