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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机构发展情况看,部分农商银行的资产规模普遍偏小,不良率超过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抗风险能力偏弱。在未来如何拓宽不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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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探析

2019/10/15 作者 朱春花

从银行机构发展情况看,部分农商银行的资产规模普遍偏小,不良率超过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抗风险能力偏弱。在未来如何拓宽不良处置渠道,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有效提升资产质量,实现稳健发展,已成为农商银行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不良贷款处置中面临的困境

(一)处置措施单一。农商银行由于自身规模有限,贷款对象多为小微企业及“三农”客户,不良贷款处置主要依靠传统现金清收、资产重组、表内核销等手段,渠道相对单一,一些新处置措施如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打包转让等较难开展。同时,一些企业偿债能力差,农商银行常常“赢了官司输了钱”;部分企业通过注册新公司、假破产等手段逃废债务,使农商银行的不良清收难上加难。

(二)处置时间较长。农商银行信贷资产中抵押类较多,一旦发生风险,多数抵押物清收处置时间跨度较长。农商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不得随意处置抵押物,需通过司法途径诉讼再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两年之内申请执行,而抵押物的执行需要经过评估拍卖等程序;农商银行大量案件债务人较多,由于债务人不能及时签收相关文书,导致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所需时间大大延长;抵押物中的商业地产,受经营环境等影响,有时需要经过三次以上的拍卖或者变卖,债权人较多的还需等待法院再分配,其间所耗费的时间又有所延长。

(三)呆账核销实力有限。呆账核销是农商银行普遍采用的不良贷款处置方式,但在当前银行利润普遍下滑、银行消化吸收风险能力下降的形势下,部分经济基础薄弱地区的农商银行更是“有心无力”。一方面没有足够利润来冲销呆账和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因为本身信贷规模较小,不良贷款中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也所剩不多。

(四)企业破产清算并不完全对银行有利。企业破产后,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给农商银行不良清收带来一定影响。比如职工失去生活来源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成为地方政府关心的首要问题。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要求,企业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包括抵押财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又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政策,扩大了文件的适用范围,导致农商银行在企业破产中受偿率会有所降低。

拓宽不良贷款处置路径分析

(一)在产品设计阶段考虑清收处置因素。农商银行作为地方性法人机构,决策链条短,可以发挥“船小好调头”优势,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在信贷产品研发设计阶段,农商银行应将信贷产品的清收处置方案与用户需求、收益水平、市场前景等作为同等重要的要求综合考核;根据不同产品分别预估产品风险场景,模拟产品和服务的清收处置过程,并从法律视角对清收过程中的每一项环节进行审查、核实和论证,发现问题后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构建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农商银行与地方政府、法院的沟通交流相对比其他银行多,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和当地影响力,通过与政府、法院等加强联系,加大打击逃废债的力度,加强地方信用环境建设。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案件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录入不全面、信息内容不准确或信息发布不及时等提出建议,确保被执行人信息的社会公开和社会监督。

(三)创新非诉讼清收处置的机制。金融债权转让后社会稳定问题及金融债权处置过程中道德风险等,导致金融债权转让难以市场化,但这不影响农商银行大胆尝试,积极创新,探索快速清收处置的有效方法。银行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方式确定转让价格,防止暗箱操作导致资产损失和流失,实现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应严格按照监管制度和规章操作,采取债权转让方式进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时,不得以提高受偿、寻找买家、促成交易等理由与债权受让方签订任何形式的回购协议或兜底承诺协议,确保债权转让合法合规。

(作者系江苏海门农商银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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