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科技产业转型升级,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两年来,试点地区和银行紧跟国家政策导向,持续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努力解决科技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难题,为促进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虽然投贷联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许多困难与矛盾。
一是配套政策尚不健全。《指导意见》目前只是一个框架性指引,很多实施细则还有待落地。监管层尚未对试点银行成立投资子公司的请示给予批复,其只能通过第三方“代持”股权的方式实现投资,但该做法目前还存在合规性隐患,会计处理方式尚未明确。另外,当地政府对投贷联动的风险补偿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二是投贷联动风险较大。投贷联动的目的是用股权投资的未来收益来抵补当前的信贷违约风险。但如果科技企业创新失败,股权收益也就同时遭受损失,股权投资的未来收益显然不能作为信贷投放的第二还款来源,不能有效缓释信贷风险。即使银行可以行使股权权利,最终的补偿收益额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是股权退出难度较高。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非上市企业股权很难进行公开交易,通常是定向寻找交易对手进行场外交易。这种交易方式透明度较低,市场价格难以掌握。同时,能够通过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从而实现股权退出的中小科技企业数量很少,兼并、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也尚不成熟,导致绝大部分股权投资都滞留在企业中,难以实现良性运转。
除了上述问题,投资业务与科技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欠缺也是银行开展投贷联动面临的一个大问题。股权投资业务是专业性和挑战性极强的业务,科技金融也是一个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领域,这两个方面能力的培养和联动机制的理顺还需要一定时间。
投贷联动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尚属新业务,业务开展流程与风险防控还在摸索阶段,需要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多方联动,合力推进。
做好顶层设计,完善配套政策。一是政府应做好政策引导,由监管部门牵头,进一步明确业务监管要求与实施细则,规范投贷联动的行业准入与企业准入标准等。二是各级政府要明确投贷联动的推广扶持政策,对开展投贷联动的银行提供更多的投资风险缓释措施或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例如,由政府协调安排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信用保证保险等。三是积极搭建投贷联动服务平台,例如建立科技企业数据库,为银行提供优质科技企业名单;创建科技行业评估协会,为银行评估科技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四是优化科技金融生态体系。相关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场外市场的功能,推进以科技成果交易、中小微企业股权流转为核心的场外市场建设,增强区域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帮助科技企业实现股权的增值,为股权投资提供不同层次的退出渠道。
转变经营思维,明确操作路径。银行开展投贷联动首先要转变经营思维,即转变客户服务理念,要为更多的初创科技企业“雪中送炭”、解决燃眉之急;转变客户选择标准,把筛选客户的方法从“看过去”变为“看未来”;转变客户关系,把传统的债权关系转变为股权关系;转变服务内容,把传统的单纯“融资”拓展为配套的“融智”服务;转变审贷模式,把传统的封闭式审贷变为开放式审贷,引入科技专家和风险投资专家一起参与审贷和投票;转变风控机制,把传统的“盯客户”转变为借助外部机构识别风险和分担风险;转变收益模式,把单一的利息收入拓宽为投资收入或者中间业务收入。其次,银行要秉持专业化经营原则,走“小而专”的发展道路。在投贷联动业务发展初期,要结合自身优势以及所在区域高科技产业发展情况,选择擅长和有优势的行业深耕细作。在模式选择方面,优先选择“先投再贷”模式,由投资机构先筛选出企业,在完成对企业的股权投资之后,持续跟踪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随后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在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再筛查与审慎风险评估后,再按股权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择优选择企业进行“跟贷”;对于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也比较稳定的科技企业,则可考虑采用“信贷为主,投资为辅”的模式。
坚守风险底线,创新风控机制。虽然投贷联动是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但该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科技企业的高风险特征,银行不能为了开展投贷联动而改变信贷业务的风险偏好,不能放松信贷风险管控要求、降低风险底线,应始终将风险防控放在首位。在遵循基本风控标准、风险决策流程的基础上,银行要探索建立适合科技企业的风险控制模式。例如,事先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的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投资引导基金、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并通过合同明确风险分担权责;另外,可探索多种形式的风险分担措施,如设立科技企业贷款保险,当出现贷款违约时可用保险理赔进行补偿。
(作者单位:吉林九台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