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杜绝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办法》包括6章47条以及6个附件,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限额、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办法》提及的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授信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提出了统一监管要求。从国内情况看,目前我国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落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
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具体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他业务。
《办法》实施后,以上所有授信业务均被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可以说是不留死角。另外,根据不同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实际特点,《办法》对各类业务的风险暴露计算方法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的实施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的质效,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有助于杜绝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
另外,《办法》同时设定匿名客户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多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以便于缓解银行达标压力。
业界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时期,防范金融风险成为重点,银行业利差明显减少。在这样的形势下,银行业管理层如果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仍然坚持“贪大图快”的思维,只看结果不看管理,只看当前不管长远,就很难改变经营局面,就会在同行业中失去竞争力。